學生工作

制度文件

當前位置: 網站首頁 >> 學生工作 >> 制度文件 >> 正文

關于印發《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學生管理規定(修訂)》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4-06-19    作者:

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文件

校教字〔202260

 

關于印發《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學生管理規定(修訂)》的通知

校直各單位:

《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學生管理規定(修訂)》已經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

          20221128日 

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學生管理規定(修訂)

第一章

第一條 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深化新時代教育評價改革總體方案》(中發202019号)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為規範學校學生管理行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身心健康,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培養擔當民族複興大任的時代新人,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規定。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推動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鑄魂育人,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和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堅持依法治校,科學管理,加快建設高質量教育體系,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規範管理行為,将管理與育人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學生應擁護中國共産黨領導,努力學習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增強法制觀念,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範,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積極鍛煉身體,增進身心健康,提高個人修養,培養審美情趣;弘揚勞動精神、奮鬥精神、奉獻精神、創造精神、勤儉節約精神,培育時代新風新貌。

 學校實施學生管理,充分尊重和保護學生的合法權利,教育和引導學生承擔應盡的責任與義務,鼓勵和支持學生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

本規定适用于學校對接受普通高等學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學生(以下稱“學生”)的管理。

 學校相關職能部門應根據本規定制定相應具體的管理辦法、管理規定或實施細則等。

第二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願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

(五)在校内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适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财産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熱愛學校,珍惜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籍管理

第一節  入學與注冊

       第九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經審查合格後,獲得入學資格;因故不能按期入學,應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條  新生因自然災害、突發疾病等不可抗拒因素,不能來校報到上學或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應向學校申請入學,經學校審查合格後,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一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在三個月内按國家招生規定進行複查。複查合格者予以注冊;複查不符合招生條件者,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弄虛作假取得學籍者,不論何時發現,一經查實,立即取消其學籍。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學生應按學校規定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的,應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學生注冊後獲得學籍,并延續學籍,參加學習,享受學校的教育教學資源。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注冊。

第二節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二條  學生應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學籍檔案。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

第十三條  學生每學期或者每學年所修課程或者應修學分數以及升級、跳級、留級、降級等要求,按《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和《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碩士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學生根據《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輔修管理辦法》等規定,可以申請輔修校内其他專業或者選修其他專業課程;可以申請跨校輔修專業或者修讀課程,參加學校認可的開放式網絡課程學習。學生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學校審核同意後,予以承認。

第十五條  學校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創新創業活動,建立創新創業檔案、設置創新創業學分。學生參加的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的論文、獲得的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曆、成果,可以折算為學分,計入學業成績,計算辦法按《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本科生第二課堂學分認定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學校健全學生學業成績和學籍檔案管理等制度,真實完整地記載、出具學生學業成績,對通過補考、重修獲得的成績,予以标注。

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并應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可以對該課程給予補考或者重修機會。

學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予以記錄。學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到我校的,其已獲得學分(其他學校學生須由該校提供學生成績單等相關證明材料),經學校審核,可以認定為相應課程學分。再次入學到其他學校的,可以出具學生在我校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成績單。

第十七條  學生應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不能按時參加的,應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無故缺席的,根據《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三節  轉專業與轉學

第十八條  學生在學習期間對其他專業有興趣和專長的,可以按學校規定申請轉專業;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确約定的,不得轉專業。

休學創業或退役後複學的學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學校優先考慮。

第十九條  學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别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适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績低于拟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三)由低學曆層次轉為高學曆層次的;

(四)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五)研究生拟轉入學校、專業的錄取控制标準高于其所在學校、專業的;

(六)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學生因學校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由學校出具證明。

第二十條 學生轉學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學校不斷建立健全學生轉學的具體辦法,公開、公平、公正地開展轉學工作,對轉學情況及時進行公示,并在轉學完成後3個月内,報湖南省教育廳備案。

第四節  休學與複學

第二十二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除另有規定外,應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和保留學籍)内完成學業。學生申請休學或者學校認為其應休學的,經學校批準,可以休學。

第二十三條  新生和在校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入學資格或者學籍至退役後2年。

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在聯合培養學校學習期間,學校同時為其保留學籍。

學生保留學籍期間,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學校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

第二十四條 休學學生應辦理手續離校。學生休學期間,學校為其保留學籍,但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因病休學學生的醫療費按國家及湖南省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學生休學期滿前應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内提出複學申請,經學校複查合格後,方可複學。

第五節 退

第二十六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給予退學處理:

(一)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内未完成學業的;

(二)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内未提出複學申請或者申請複學經複查不合格的;

(三)根據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六)學校規定的不能完成學業、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

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的,經學校審核同意後,辦理退學手續。

第二十七條 退學學生應按學校規定期限辦理退學手續離校。退學的研究生,按已有畢業學曆和就業政策可以就業的,學校報湖南省畢業生就業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在學校規定期限内沒有聘用單位的,辦理退學手續離校。

退學學生的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六節 畢業與結業

第二十八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内容,成績合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學校準予畢業,并在學生離校前發給畢業證書。

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學位證書。

第二十九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内容,但未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根據學校學籍管理條例,發給結業證書或肄業證書。學生可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内返校重修所缺損的學分,達到畢業條件和學位授予條件的,則換發畢業證和授予學位。

對退學學生,學校可以按規定發給肄業證書或者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七節 學業證書管理

第三十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确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學校不發給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曆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依法予以撤銷。已發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予以追回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

第三十一條 學曆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

第三十二條  學校、學生應共同維護校園正常秩序,保障學校環境安全穩定,保障學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

第三十三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參與管理的組織形式,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依章程參與學校管理。

第三十四條  學生應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範,自覺遵守學校管理制度,維護安全文明、整潔優美的學習和生活環境,增強安全風險防範和自我保護意識,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第三十五條 學生不得有酗酒、打架鬥毆、賭博、吸毒,傳播、複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等違法行為;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悖社會公序良俗的活動。

學校發現學生在校内有違法行為或者嚴重精神疾病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的,依法采取或者協助有關部門采取必要措施。

第三十六條  學校堅持教育與宗教相分離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

第三十七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代表大會制度,為學生會、研究生會等開展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支持其在學生管理中發揮作用。

學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參加學生團體。學生成立團體,應按學校有關規定提出書面申請,報學校批準并施行登記和年檢制度。

學生團體應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制度範圍内活動,接受學校的領導和管理。學生團體邀請校外組織、人員到校舉辦講座等活動,須事先經學校批準。

第三十八條 學校提倡并支持學生及學生團體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和成長成才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

學生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

第三十九條  學生舉行大型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應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獲得批準。對未獲批準的,學校應依法勸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條 學生應遵守國家和學校關于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和傳播非法文字、音頻、視頻資料等,不得編造或者傳播虛假、有害信息;不得攻擊、侵入他人計算機和移動通訊網絡系統。

第四十一條  學校不斷建立健全學生住宿管理制度,為學生創造幹淨、整潔、文明的住宿環境,鼓勵和支持學生通過制定宿舍公約進行自我管理。學生應遵守學校關于學生住宿管理的規定,規範住宿行為。

第五章 獎勵與處分

第四十二條 學校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體育競賽、文藝活動、志願服務、社會實踐及勞動實踐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學生的表彰和獎勵采取授予“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五育之星”或者其他榮譽稱号、頒發獎學金等多種形式,給予相應的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第四十三條  對有違反法律法規、本規定以及學校紀律行為的學生,學校給予批評教育,并可視情節輕重,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四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五)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僞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

(六)違反本規定和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八)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四十五條  學校給予學生處分,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确、定性準确、程序正當、處分适當。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或者其他不利決定之前,學校應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處理、處分決定以及處分告知書等應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以聯系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公告方式送達。

第四十六條 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給予學生的處分設置6到12個月期限,到期按學校規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處分後,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六章 學生申訴

第四十七條 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對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申訴。

第四十八條  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學校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内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四十九條 學生對複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複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内,向湖南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第五十條  處理、處分或者複查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内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處理處分或者複查決定書未告知學生申訴期限的,申訴期限自學生知道或者應知道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五十一條 學生認為學校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學校制定的規章制度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的,可以向湖南省教育廳投訴。

第七章  

第五十二條 學校對接受高等學曆繼續教育的學生、港澳台僑學生、留學生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 本規定由學生工作處(部)、教務處、研究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第五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學生管理規定》(校教字〔201743号)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緻的,以本規定為準。

 

 

 

 

 

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黨政辦公    20221128日印發